龙新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新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发包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全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发包活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2013年23号令修改)、《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7号)、《中共龙陵县委办公室 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龙办发〔2014〕18号)和《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陵县工程建设项目自行发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办发〔2015〕9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本实施方案适用于龙新乡行政区域内所从事的工程建设项目自行发包活动以及对实施工程建设项目自行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本实施方案所称工程建设自行发包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必须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以外的项目。
(四)本实施方案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自行发包活动,是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进入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由乡镇或者部门自行组织发包,采用相对简易的程序,以公开发包、邀请发包、竞争性发包、直接发包的方式,按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确定承包人。
(五)本实施方案所指的发包人是指提出发包项目,进行发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称的投标人是指接收邀约邀请、参加投标竞争的潜在投标人。
(六)工程建设项目自行发包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总体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廉洁高效的原则,形成统一、规范的运行体系。
(七)我乡自行组织的自行发包项目必须统一进入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不得在场外交易。并接受乡纪委、乡财政所、乡司法所、乡审计室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现场监督。
(八)我乡在组织工程建设项目自行发包时,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经费由本级财政全额保障。
二、发包范围、规模标准和程序
(一)本实施方案适用范围包括:
1.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上单位自有资金项目;
3.政府主导的融资以及利用国债资金的项目;
4.国际金融组织的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5.各级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策性投资项目。
凡属于上述范围所列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的施工以及其他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活动列入发包范围。
(二)本实施方案适用规模标准:由项目主管部门同意,不进入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达到以下规模标准之一的:
1.工程建设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
(三) 发包方式分为公开发包、邀请发包、竞争性发包。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发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可进行邀请发包、竞争性发包或直接发包。
2.必须公开发包的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发包、竞争性发包或直接发包:二次公开发包后投标人仍不足3家的;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发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的;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在建工程增加的附属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四)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包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并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3.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能满足施工发包所需的技术资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发包人根据发包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织发包文件(谈判文件)、函或通知,以下简称“发包文件(谈判文件)”。发包文件(谈判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发包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采用工程量清单发包的必须提供工程量清单,执行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设计图纸,评标方法,投标辅助材料。
发包人应当在发包文件(谈判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说明。发包文件(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金额及缴纳方式。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发包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履行保证金按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执行。
(六)公开发包方式的程序及内容。
1.需采用公告栏、互联网等至少一种方式,发布公告或公示,即:发包公告、发包结果。发包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发包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发包公告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发包人的名称和地址;发包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发包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获取发包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对投标人的资质资格要求;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发包人对已发出的发包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发包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的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发包文件收收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发包文件的组成部分。
4.发包人应当给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发包人发出发包文件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5.投标人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由发包人在接受潜在投标人报名时进行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投标人资质等级标准,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6.公开发包的评标办法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合理低价法。
7.评标小组由发包人组建,成员由发包单位相关技术人员组成,其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含3人)单数(评标人员由乡项目办、乡财政所、乡水管站、乡村镇规划中心抽取)。评标小组按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
(七)邀请发包方式的程序及内容。
1.发包人应当向3家以上(含3家)具备相应资质资格、具有承担发包项目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包人在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同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
2.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发包人的名称和地址;发包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发包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获取发包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对投标人的资质资格要求;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发包人对已发包的发包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发包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的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发包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发包文件的组成部分。
4.发包人应当考虑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发包人发出发包文件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5.邀标发包的评标办法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合理低价法。
6.评标小组由发包人组建,成员由发包单位相关技术人员组成,其他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含3人)单数(评标人员由乡项目办、乡财政所、乡水管站、乡村镇规划中心抽取)。评标小组按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发包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八)竞争性发包方式的程序及内容。
1.发包人应当向3家以上(含3家)具备相应资质资格、具有承担发包项目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谈判文件、函或通知(以下简称“谈判文件”)。发包人在发出谈判文件的同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
2.谈判文件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发包人的名称和地址;发包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发包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谈判程序、谈判内容、报价表、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事项;对投标人的资质资格要求;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发包人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谈判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截止日期的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谈判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4.发包人应当考虑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发包人发出谈判文件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5.评标小组由发包人组建,成员由发包单位相关技术人员组成,其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含3人)单数(评标人员由乡项目办、乡财政所、乡水管站、乡村镇规划中心组成)。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依次与单一投标人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投标人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投标人。
6.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提出的中标后选人中根据符合工期、质量、安全和服务等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人。谈判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九)直接发包方式的程序和内容。
1.发包人应当向1家具备相应资质资格、具备承担发包项目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包人在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同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2.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发包人可组建直接发包小组(3人含3人以上单数,发包小组由乡项目办、乡财政所、乡水管站、乡村镇规划中心组成。)与投标人进行商谈,确定中标价、质量要求、工期要求等相关事宜。
3.由发包人做好会议纪要,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三、投标
(十)与发包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发包公正性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十一)投标人应当按照发包文件(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发包文件(谈判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发包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应当拒收。
(十二)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发到文件(谈判文件)规定的投标有限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十三)发包人不得向他人透露以获取发包文件(谈判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发包的其他情况。
(十四)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发包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发包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开标 评标 定标
(十六)开标应当在发包文件(谈判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发包文件(谈判文件)确定的地点。
(十七)开标会议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中介公司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在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一发进行。我乡的项目发包应邀请项目分管领导、财政所、纪委、司法所、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农村经济审计室、项目所在村监督委和村代表参与现场监督。
(十八)开标时,投标人必须按发包文件(谈判文件)要求按实参加开标会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按时参加或参加人员不符合发包文件(谈判文件)规定的,视为放弃投标。
(十九)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标:
1.投标文件未按照发包文件(谈判文件)的要求密封的;
2.投标文件中未按发包文件(谈判文件)要求盖章或签字的;
3.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委托书的;
4.投标人提交材料不符合发包文件(谈判文件)规定的;
5.投标文件对发包文件(谈判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作出响应的;
6.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7.投标人未按照发包文件(谈判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二十)评标(谈判)由发包人组建的评标(谈判)小组负责。评标(谈判)小组成员在开标前确定。评标(谈判)小组设定组长1名,组长由评标(谈判)小组推举产生。
(二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谈判)小组成员:
1.投标人和委托代理人及其近亲属;
2.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价。
(二十二)评标(谈判)小组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必须要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十三)在评标(谈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
1.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可能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二十四)评标(谈判)小组应当根据发包文件(谈判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二十五)评标(谈判)结束后,评标(谈判)小组应提交书面评标(谈判)报告。评标(谈判)报告由评标(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二十六)中标人确定后,应当公布发包结果,公示期为3日。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后发包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部门反映,经查属实的,将依据有光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
(二十七)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包、分包。
(二十八)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发包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全额退还。
(二十九)发包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的开标、评标(谈判)活动,只能委派分管领导和驻场人员参加。
五、监督管理
(三十)成立由乡长任组长,项目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乡扶贫办主任、乡财政所所长、乡项目办负责人、乡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主任、乡水管站站长为成员的工程建设项目自行发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我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发包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三十一)乡人大、纪委、审计室等相关监督部门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自行发包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及时认定、制止、纠正发包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并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十二)发包人要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严格项目审批程序,严禁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活动。
六、责任追究
(三十三)对应当发包而不进行发包、发包人泄露标底、“肢解”项目、化整为零等规避发包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限期改正、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罚,并对有关人员依纪依法给予严肃处分。
(三十四)发包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相互竞争的,与投标人、评标(谈判)小组成员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的,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三十五)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投标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
3.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4.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
(三十六)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发包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造成发包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给予赔偿。
(三十七)国家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发包活动,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或泄露保密资料、与投标人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八)评标(谈判)小组成员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接受和个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有擅离职守、收受非法利益、泄露保密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九)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发包人、评标(谈判)小组成员串通谋取非法利益,在交易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投诉,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不履行与发包人订立的合同,违法将中标项目转包、分包,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不到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四十)本实施方案由龙新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有关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四十一)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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