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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能职责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29日 11:09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龙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级别为正科级。卫计局机关有干部职工24人,下设12个股室,其中行政编制23名,机关工勤编制2名。具体职能职责如下:  

一、主要负责  

(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监管和药品供应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二)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三)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四)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职能职责  

(一)制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协调推进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相关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制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制订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和其他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实施防与干预,组织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制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职业病的管理、预防、保健、检查、救治、鉴定、评估等工作。配合职业卫生监督检查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三)负责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监督检查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四)负责制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县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建立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制订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落实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并制订政策措施,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落实和完善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政策,切实稳定适度的低生育水平;制订并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监督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国家“三项制度”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  

(十)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加强全员人口信息和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十一)制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制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三)组织制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科研项目。  

(十四)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县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县献血领导小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制定全县卫生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抓好全县卫生计划生育系统的行业作风建设。  

(十九)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