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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职责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27日 09:43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龙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龙陵县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列入直属机构序列。主管安全生产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具有行政权和执法权。领导配备数为四人,一位正职三位副职。设有六个科(股)室,分别为办公室、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股、法制宣传教育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大队。机构职能职责具体如下:  

(一)负责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制定全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提出年度工作任务,分解下达年度工作目标。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指标控制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履行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依法监督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申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六)负责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牵头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案件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协助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综合管理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安全生产执法统计与分析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情况。  

(十)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煤炭企业安全标准化、相关科技发展工作,负责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矿井,对煤矿建设项目提出意见,指导监督煤矿安全基础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和瓦斯治理工作,负责煤矿安全标准化矿井等级认定相关工作,参与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煤矿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  

(十一)负责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含煤矿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培训取证工作,以及除《特种设备监察条例》规定以外的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取证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生产评价工作,负责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推荐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担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龙陵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