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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职能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29日 10:39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2月挂牌成立,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加挂龙陵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设14个内设股室:办公室、组织人事股、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股、计划财务股、政策法规股、行政许可股、质量发展监管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标准化和计量认证监管股、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股、食品监管股、信用体系监管股(市场监管股)、商标广告监管股、行政执法大队(副科级);设三个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龙陵县食品药品检验所、龙陵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举报投诉中心;下设10个乡镇副科级派出市场监督管理所。挂靠龙陵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和龙陵县消费者协会两个社团组织。主要负责县内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能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规划。  

(二)承担龙陵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承担食品安全监督考评和协调指导职责,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负责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督促检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指导乡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工作,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三)负责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确认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并对其登记注册事项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牵头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负责辖区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许可,负责药品、医疗器械零售的行政许可。办理机关、社团、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负责指导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工作。  

(四)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责任各级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推进市场监管的社会共治,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社会信用体系,完善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保障体系。  

(五)负责市场经济秩序、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以及有关中介服务的机构。  

(六)依法查处生产、流通领域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以及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根据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职责,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七)负责商标和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监管和指导商标代理机构;负责协助本县商标持有人申报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和保山市知名商标;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和保护;依法对企业名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业秘密,商标等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保护。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全县户外广告登记监管工作。  

(八)负责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推广合同示范文本;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依法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实施动产抵押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九)负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开展产(商)品质量监督。受理消费者咨询、申诉、投诉、举报,建立并完善消费维权体系,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管理工作;指导消费者协会的工作。  

(十)负责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县提高质量发展水平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技术机构、计量器具,负责规范、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实施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工作。  

(十二)负责依法管理和监督辖区认证认可工作。依法监督认证认可工作的实施,对依法授权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查处认证认可违法行为。  

(十三)负责辖区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开展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推动采用国际标准;推进开展各级各类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组织推动和监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十四)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受理特种设备开工告知和使用登记,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及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上报和调查处理;负责特种设备统计工作;负责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  

(十五)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省、市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辖区监管年度计划,组织开展辖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负责辖区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  

(十六)负责监督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标准、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国家药品标准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承办在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发)及医疗机构制剂生产许可证核发中的相关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特殊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开展辖区内药品电子监管工作。  

(十七)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总体质量状况的评价性抽样检验和监督性检验工作,组织开展辖区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的监测工作。负责实施辖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八)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十九)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项目,以龙陵县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