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陵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机构职能职责
龙陵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内设办公室、经济股和宗教股三个科室,核定编制7人,其中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2名(副科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工勤编1名。具体职能职责如下:
一、组织开展民族宗教卢纶、名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承担履行民族工作有关职责,促进党和国家民族侦测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贯彻落实。
三、起草民族宗教政策法规草案,拟定相关民族宗教政策,负责监督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维护边疆团结安宁,促进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五、组织制定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现情况,参与拟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检测体系,提出民族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特殊政策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的特殊困,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帮扶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七、参与拟定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培养教育及推荐使用工作。
八、承担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民族基本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承办县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九、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做好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生活、学习各项管理工作。
十、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宗教团体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开展工作,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十一、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教务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十二、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推进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三、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后备人才。
十四、负责了解掌握周边国家、地区的宗教情况,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宗教界对外及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
十五、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搅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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