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陵县农业局严厉查处违法毒鱼事件
龙陵县农业局根据龙陵县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县纪委书记交办,由芒市检察院传来的在芒市大河上游龙陵段疑似有人非法毒鱼事件。
接到举报后,县委、政府高度重视,组成了由县农业局牵头,县公安局、龙新乡政府配合的联合调查组,分别于2018年5月30日和6月6日,深入实地走访,反复调查了解,并由公安局传唤举证云MUxxxx车主询问核实,农业局对车主杨某某进行了询问笔录,车主杨某某对举报毒鱼一事供认不讳,确认了用“敌虫绝”农药非法毒鱼事实和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笫三十条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不严重,并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工作,对违法行为认错态度较好,有从轻处罚的表现,为此,由县农业局依法对杨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写出不再作违反《渔业法》的保证书和处罚罚金500元的处理。为有效执行,采取处罚金额由杨某某以罚代补的形式,购买同等价值长10厘长的鲤鱼苗作为资源补偿。该处罚于2018年6月28日上午,在县公安、渔政、龙新乡政府和当地村委会及小组长相关人员的共同监督下,由杨某某将购买的鱼苗投放到指定区域。
通过此次对非法毒鱼行为进行处罚,给予那些无视法律、法规,有妄图试想非法毒鱼、炸鱼、电鱼和破坏渔业资源的人员再次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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