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深入推进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民政局,厅机关和省老龄办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18〕4号),结合民政部门职责,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落实行业扶贫职能职责,聚焦27个深度贫困县(市、区),307个深度贫困乡(镇),3539个深度贫困村,协同有关部门坚决打好易地扶贫搬迁、健康扶贫、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村脱贫振兴、迪庆怒江深度贫困脱贫等五个“攻坚战”,做到项目优先安排、资金优先保障、工作优先对接、措施优先落实。深入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困难残疾人救助、养老服务、防灾减灾、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贫困村基层组织建设等工作力度,夯实深度贫困地区脱贫基础,提升农村贫困人口(含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贫困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和基本生活水平,助推深度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如期脱贫、贫困村全部出列、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确保深度贫困地区群众同全国、全省人民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主要任务
(一)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兜底保障作用。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兜底脱贫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11号),指导全省深度贫困地区逐年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确保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动态、稳定地高于国家扶贫标准。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切实把符合条件的贫困对象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于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可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对于通过发展产业、实现就业等方式实现家庭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保障对象,可在3—6个月的过渡保障期内继续享受低保(回报周期较长的产业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通过“救助渐退”增强其就业和发展产业的稳定性。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对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就学等造成的刚性支出,可在计算家庭收入时予以适当扣减,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对于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可提高低保金发放档次;获得低保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可加大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力度,有效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加强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一是做好资助参保。对深度贫困地区农村特困人员实行全额资助,对除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之外的农村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边境县(市)以行政村为单位的边境一线农村居民以及经批准的迪庆州、怒江州除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外的农村居民,实行定额资助参保,确保民政救助对象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二是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提高封顶线。取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线,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万元。三是加强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给予住院救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通过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报销到90%,通过实施“四重保障”措施,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年度支付的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不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四是简化手续,方便困难患者就医。实施深度贫困地区县级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依托医保信息系统,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四重保障”政策在定点医疗机构窗口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
(三)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将深度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养尽养。严格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和省级规定的标准,鼓励在此基础上提高供养标准。强化体现政府兜底保障职责,对于失能、半失能的特困人员给予照料护理补贴。
(四)深入落实好临时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及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一是妥善解决好农村贫困人口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全面深入开展“救急难”工作,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托底功能,逐步提高临时救助水平,丰富救助手段,着力解决好困难群众的个案性急难问题,形成政府托底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强大合力,坚决杜绝和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二是认真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建立健全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和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及时发放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精神障碍患者纳入护理补贴范围。三是贯彻落实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达到启动条件时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五)实施居家养老和集中供养为主的养老行动。在深度贫困地区未建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行政村新建一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力争到2020年实现深度贫困村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从生活照料、护理康复、精神关怀等方面提升能力,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托养、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支持深度贫困村充分利用各类闲置房屋资源,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依托村(社区)“两委”和农村基层老年协会,组织好老人结对子、守望相助,大力开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关爱农村老年人志愿服务活动。探索创新多种医养结合模式,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长效合作机制,推动开展协议合作、对口支援、合作共建等。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和供养服务能力建设,通过新建、改造等方式,消除养老服务空白区域,不断提高硬件设施和服务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完善农村养老服务长效机制,保障从业人员薪酬待遇。支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向社会开放,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在功能上向区域养老服务综合体转变。对需要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对失能、半失能农村特困人员,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强化体现政府兜底保障职责,提高失能、半失能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
(六)建立防范因灾致贫返贫长效机制。深入实施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等项目,保障因灾致贫返贫群众基本生活。积极支持深度贫困地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应急避难场所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升深度贫困地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加强对深度贫困地区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指导和灾害信息员培训工作,对受灾的深度贫困地区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分配、管理、使用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七)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脱贫攻坚。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扶贫部门、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积极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通过引进扶贫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组织医疗和灾害援助、开辟就业渠道、开展社会工作及志愿服务、开展定点帮扶和爱心捐助等方式,重点参与深度贫困地区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及其他扶贫行动,倡导志愿扶贫。要会同同级扶贫部门建立协调服务机制,及时解决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扶贫服务制度,细化落实社会组织参与扶贫济困活动的税收减免、信贷支持、行政事业性费用减免等政策,努力为社会组织提供优惠政策服务。创新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大力表彰在脱贫攻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营造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浓厚氛围。把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开发情况纳入年检、评估、评先选优考核体系。深入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三区”计划、沪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社会工作教育对口扶贫计划,推动组织实施一批面向深度贫困地区困难群众的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
(八)积极推进贫困村基层组织建设。通过依法开展民主选举,选优配强村“两委”班子。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厘清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责边界,保障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和权利。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在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民主监督的主体作用,强化民主管理监督机制,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基层民主协商,完善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等协商形式,推行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协商机制。充分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弘扬公序良俗,促进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
三、保障措施
(一)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深度贫困地区是脱贫攻坚的“坚中之坚”,脱贫攻坚战能不能打赢,重点看深度贫困地区。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刻认识深度贫困地区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艰巨性、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深度贫困地区行业扶贫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要集中力量抓好薄弱环节和突出短板,全力做好深度贫困地区行业扶贫规划计划统筹、人力资金调配、政策措施落实、项目落地、跟踪问效等工作。相关处、科、股室要对标对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加强横向衔接配合、纵向对接指导,确保民政行业扶贫职责任务在深度贫困地区精准有效落实。
(二)加强资金和项目倾斜支持。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期正常所需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等民生资金给予倾斜支持,同等条件下对深度贫困地区防灾减灾、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等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州(市)和县(市、区)要加强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和监管,提升各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积极争取资金预算安排,切实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三)加强基层力量建设。深入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云民社救〔2018〕4号),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切实加强深度贫困地区社会救助工作力量。探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事务员)制度,确保国家惠民政策有效落实。
(四)加强政策宣传,强化舆论引导。切实做好民政各项政策的宣传工作,做到政策内容家喻户晓,广泛皆知。提升服务效益和工作水平,主动帮助和引导困难群众申请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等相关救助。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激发贫困人口内生动力,增强脱贫信心,鼓励深度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
云南省民政厅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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