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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石斛产业发展指导性意见》

索 引 号:01526263-6-06_B/2018-0701011公开目录:政策解读发布日期:2018-06-29发布机构:龙陵县林业局

 2018年5月14日,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龙陵县2018年石斛产业发展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意见》相关内容,切实抓好落实,现就《意见》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意见提出背景

为充分发挥我县地域特色优势、石斛资源优势,加快推进石斛产业向生态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方向发展,尽快培育壮大我县石斛产业,促进农民增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18年石斛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二、目标任务

全县计划完成石斛新栽培面积80万平方米,栽培总面积达810万平方米,全年实现石斛鲜条产量3400吨、农业产值4.8亿元,从业人员达6万人;规划建设连片面积不低于50亩的石斛野生种植县级示范园1个;完成培训500人次;设立龙陵紫皮石斛省外营销点2个;打造仿野生石斛种植示范村1个;建设15个石斛枫斗标准化加工点;组织1次全县枫斗加工技能比赛;争创3个健字号产品。

三、工作重点

1.摸清底数,夯实基础。2.强化检测,确保质量安全。3.建设标准化枫斗加工厂,助力脱贫攻坚。4.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合力推进石斛小镇建设。5.完成紫皮石斛“身份”认证工作,打造品牌优势。6.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提升产业效益。7.挖掘龙陵石斛特色文化,加大品牌、产品宣传推介力度。8.探索金融支持石斛产业新业务。9.加强宣传,开拓市场。

四、扶持政策

(一)新植扶持。对当年新增野生(天然林种植、移活树种植)种植石斛连片面积达到5亩以上且每亩种植8000株以上的,经检查验收合格每亩补助2000元,同时在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上给予重点扶持;对当年集约化种植石斛净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且每平方米种植60株以上,并严格执行规范化管理制度的种植户,由县林业局按照规定优先给予贴息贷款扶持,同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技术培训、产品质量检测及信息服务。

(二)仿野生种植县级示范园扶持。对申报创建的县级示范园,经检查验收达到标准的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重点用于示范园水、电、路、管护用房建设及生态种植技术试验示范,示范园扶持与新植仿野生石斛扶持不得重复享受。

(三)石斛企业发展扶持。积极支持企业申报以紫皮石斛为主要原料的普通食品、保健食品、药品生产许可证,对申报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全力配合,鼎力支持;对县内从事电子商务销售石斛产品且销售额达100—300万元的企业,经县电子商务办核查证明,给予2万元的资金鼓励,销售额达300—500万元的给予4万元的资金鼓励,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资金鼓励;对合法经营、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企业准予使用“龙陵紫皮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

(四)石斛专业合作社的扶持。积极帮助经营管理较好的石斛专业合作社申报国家级、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兑现各项补助政策。

(五)石斛市场拓展的扶持。鼓励县内企业、合作社、协会副会长单位、种植户到省外开设专门销售龙陵紫皮石斛产品的店铺,凭林业局调运手续及销售记录,对年销售鲜条数量在50吨或干品10吨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铺面租金补助;对年销售鲜条数量在100吨或干品20吨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铺面租金补助。

(六)落户石斛小镇从事石斛产业的企业及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入驻石斛小镇并从事石斛生产经营性的企业,租用标准化厂房政府给予前两年免收租金第三年至第五年实行租金减半政策;对符合林业贴息贷款政策的企业按林业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给予扶持;经批准建立的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除市级奖励外,县财政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除省市奖励外,县财政每件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云南省名牌产品、云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除省市奖励外,县财政每件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七)扶持政策要求。对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种植户、没有取得种植资格的新增种植户、没有加入石斛协会的种植户、石斛产品没有经过质量检测合格的种植户一律不予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一切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