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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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正草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与原环境保护法相比,具有较大的改变和突破,呈现如下亮点:
一、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理念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调整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将“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修改为“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彻底改变了环境保护在二者关系中的次要地位,这与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五位一体”总布局的精神相一致。
二、明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
新法增加了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的规定,彰显了国家对环境与发展相协调一致的清醒认识和战略考虑。明确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三、完善了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一是建立环境监测制度。二是严格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三是建立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四是实行防治污染设备“三同时”制度。防治污染的设施不符合要求的,不能发放排污许可证。不能投入生产。五是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六是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七是增加了生态保护红线规定。
四、强化了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各级政府应承担9项责任:一是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二是改善环境质量;三是加大财政投入;四是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五是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置;六是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七是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八是统筹城乡污染设施建设;九是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同时明确了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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