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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

索 引 号:57983452-1-10_C/2018-0522001公开目录:政策解读发布日期:2018-05-22发布机构:龙陵县黄龙玉开发管理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 

来源:网络

 

20144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正草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20151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与原环境保护法相比,具有较大的改变和突破,呈现如下亮点:

一、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理念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调整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将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修改为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彻底改变了环境保护在二者关系中的次要地位,这与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五位一体总布局的精神相一致。

二、明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

新法增加了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的规定,彰显了国家对环境与发展相协调一致的清醒认识和战略考虑。明确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三、完善了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一是建立环境监测制度。二是严格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三是建立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四是实行防治污染设备三同时制度。防治污染的设施不符合要求的,不能发放排污许可证。不能投入生产。五是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六是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七是增加了生态保护红线规定。

四、强化了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各级政府应承担9项责任:一是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二是改善环境质量;三是加大财政投入;四是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五是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置;六是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七是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八是统筹城乡污染设施建设;九是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同时明确了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