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解读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集体土地的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法》第3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法》第3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税费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法》第5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矿产资源法》第15条
限制开采区域
在港口、机场、 大型水利工程设施、铁路、重要河流、堤坝、自然保护区等地区限制开采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法》第20条
矿山开采,也要保护生态环境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矿产资源法》第22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矿产资源法》第32条
因地制宜 采取复垦利用
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矿产资源法》第32条
回收利用
矿山企业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法》第37条
不得无证开采 越界开采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矿产资源法》第39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
采矿权争议解决
矿区范围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理。——《矿产资源法》第49条
暴力阻碍矿产资源管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矿产资源法》第48条
来源:网络
最新文章
- 2018-07-10 保加利亚总理到机场送行,默克尔隆重欢迎李克...
- 2018-07-10 王毅同沙特外交大臣朱拜尔举行中沙高委会政...
- 2018-07-10 第二十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将在北京举行
- 2018-07-10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李克强在“16+1”领导人会...
- 2018-07-10 王毅在《人民日报》撰文:期待中阿携手共绘新...
热点推荐
- 2018-06-28 审计局领导率队驻村全力推进脱贫摘帽工作
- 2018-04-18 段忠华深入勐糯镇调研指导工作
- 2018-01-17 政协龙陵县九届二次会议隆重开幕
- 2018-01-12 龙陵县召开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
- 2018-01-07 习近平: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