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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解答

索 引 号:66829537-1-30/2018-0504001公开目录:政策解读发布日期:2018-05-04发布机构:龙陵县移民局

1、后期扶持的范围是什么?

答:后期扶持的范围和对象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安置的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安置的为原迁人口。

2、为什么将扶持范围界定为农村移民?

答:一是水库移民中绝大多数是农村移民;二是农村移民失去了部分赖以生存的土地,目前生产生活仍很困难,是当地农村的主要贫困群体,而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的困难家庭,对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城镇最低保障范围。三是中央把“三农”工作放在我国经济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三农”工作中难点和重点之一是水库农村移民。因此,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界定为农村移民。

3、哪些人口不能核定登记为扶持人口?

答:按照国家规定,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下列人口不能核定登记为后期扶持人口:

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录用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的;安置后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在享受后期扶持期间死亡的;服刑期间(缓刑除外)的;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新建址占地涉及的未纳入移民安置规划的征地拆迁人口。

4、为什么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扶持范围?

答:由于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曾享受过农业户口享受不到的政策、福利待遇,性质上与农业户口的移民有本质的区别,出于公平公正的考虑,此次政策调整不再将其纳入扶持范围。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的困难家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后期扶持的标准是什么?

答: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标准为600元。

6、后期扶持的期限是多少?

答:20年。

7、后期扶持的开始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8、中央规定的后期扶持方式有哪些?

答:中央规定后期扶持方式是“1个尽量,2个可以”。即后期限扶持资金能够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给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个人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