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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药饮片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索 引 号:llyqb-30/2018-0525001公开目录:部门文件发布日期:2018-05-25发布机构:龙陵县硅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

云南省中药饮片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造“健康生活目的地牌”战略部署,加强和规范省级中药饮片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积极有效引导中药饮片产业跨越发展,培育新动能,打造大产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的要求,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药饮片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8〕1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15〕8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中药饮片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省中药饮片产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专项资金紧紧围绕打造中药材龙头加工企业种植养殖基地、中药饮片和中药材精深生产加工、中医药服务全产业链体系建设等,紧盯制约产业发展突出环节,对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给予集中扶持。

(二)注重绩效。以绩效为导向,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公开透明。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办理、网上公示,专项资金项目相关内容永久公开,便于社会各界随时查询和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会同省中药饮片产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管理,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统筹全省中药饮片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按照省政府明确的年度目标任务,研究制定专项资金支出规划和年度申报指南,提出专项资金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支持方向及重点,编制资金分配使用计划(或方案),实施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监督预算执行和评价资金使用绩效;省中药饮片产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协同开展监督检查、跟踪问效、技术指导、绩效管理和相关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 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牵头组织农业、科技、食药监等相关部门做好年度项目申报等具体工作,负责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核等;负责按照省级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或方案)组织实施;负责本州(市)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 支持重点和扶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包括:

(一)支持中药材龙头加工企业育种、种植养殖基地建设。支持中药材龙头加工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技术推广机构等单位合作,开展中药材新品种选育,优质种子专业化繁育基地建设以及道地优质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基地建设,夯实龙头加工企业原料基础,支持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建设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发展中药材种植养殖。

(二)支持中药饮片(含新型中药饮片)、中药材精深生产加工项目。鼓励中药(民族药)生产企业到中药材产区新建中药饮片、中药材生产加工基地,引导中药配方颗粒、中药破壁饮片等新型中药饮片试点生产项目落地。推动中药饮片、中药材生产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具备中药配方颗粒等新型中药饮片生产条件企业开展生产项目合作或独立开展省内试点研究生产。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重大项目落地云南。

(三)支持技术创新与智能制造。鼓励中药饮片、中药材精深生产加工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力度,开发引进新技术、新设备,组织实施智能制造项目,提升生产技术创新能力、品种创新能力、智能制造水平和质量保障能力。支持企业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实现中药饮片、中药材生产加工高端化、智能化。

(四)支持标准体系建设。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技术推广机构、生产企业等单位开展新型中药饮片生产工艺研究,完成中药材质量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制订修订工作,建立完备的中药饮片标准体系。支持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追溯体系建设。

(五)支持打造一流平台,加大科研检验能力建设。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技术推广机构、生产企业申报国家级药物非临床试验机构及药品检验检测研究机构,支持医疗机构积极申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支持申报单位加大科研检验能力建设和设施设备投入,打造国内一流的中药饮片产业技术服务平台。

(六)加强品牌培育,做大销售规模。支持中药饮片、中药材生产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完善营销网络,提高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加大重点品种销售力度,保持主营业务收入和大品种销售收入持续增长。支持企业依托我省区位优势,拓展国(境)外市场,以南亚东南亚国家及港澳台地区为重点,到国(境)外开展产品注册和销售业务。支持企业加强品牌培育,创名牌名品,积极申报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老字号注册商标等。鼓励企业建立中药材种植养殖、初加工、包装、仓储、运输和销售一体化的现代物流体系,建设“互联网+”智慧物流。支持发展智慧药房、智能配送服务等新业态、新模式。

(七)其他支持事项。支持省级中药饮片、中药材产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鼓励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支持中药饮片、中药材产业发展研究、规划编制、宣传培训、专家评审、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其他推进中药饮片产业发展工作的必要支出。本条款所列支持不高于专项资金总额的2%。

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项目原则上分为投资类项目、非投资类项目及以奖代补。符合条件的事后奖补类项目,按照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实施奖补。

第八条专项资金以竞争性分配方式为主,采用无偿补助(含后补助)、贴息、以奖代补等扶持方式。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点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办理。

第三章 资金申报

第九条 每年省财政下达年度预算控制数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组织工作通知”和“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方向、申报要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程序、申报时限、资金安排标准等。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相关企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具体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工信部门报送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中央、省属企业(单位)重点项目,原则上按属地申报,有特殊规定和要求的项目可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申报。为强化绩效管理,申报单位应同时提交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原则上实行网上申报。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在报送属地工信部门书面材料的同时,全过程试行网上申报、网上办理、结果公示、永久公开,书面材料和网上申报材料需一致。申报、公开、公示网站为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

第十二条 完善项目库管理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要建立中药饮片产业省级重点项目库,并实行滚动管理;州(市)工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本级重点项目库。各州(市)在申报省级中药饮片产业发展资金项目时,原则上从上一年度重点项目库中选择。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几项基本条件:

(一)在云南省范围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单位(企业原则上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及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支持领域。

(二)申报项目可行性经严格论证,投资建设类项目备案、环评、能评、规划、国土、招投标、工程建设等前期资料齐全,银行贷款和单位自筹资金落实到位,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设施设备、技术和人员。

(三)申报单位在环境评估、安全生产、依法纳税、财务审计、统计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四)申报单位应符合年度申报指南所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下发的年度申报指南,向属地工信部门提交扶持申请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属地工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农业、科技、食药监等部门负责对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五条 州(市)工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农业、科技、食药监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核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提交复核意见及项目申报材料。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采用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等决策机制遴选项目,评审专家按照公示的评审标准、评分表对州(市)复核通过的项目开展竞争性评审。其中,专家评审要求:

(一)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挑选项目所涉行业专家、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专业管理人员等建立专家库,委托第三方机构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并根据评审标准、规定组织评审,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二)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原则上须7人或7人以上的单数,必须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规范操作、好中选优,并提供真实、详尽、可靠的评审意见,对被评审竞争主体提供的材料和业务内容、评审结果及相关结论负有保密义务。

(三)纪检监察人员对竞争性评审进行全过程监督,并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竞争主体应诚实守信,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遵守竞争过程的相关纪律规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竞争主体参与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政、工信部门相关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的支持。

第十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中药饮片产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集体研究资金项目安排计划。专项资金安排应充分考虑专家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召开主任办公会,审议资金项目安排计划,统筹形成资金安排方案,会同省财政厅联文报省政府审定。按程序审定后,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资金申报、评审(包括评审标准、评审专家等信息)、安排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会同中药饮片产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实施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各州(市)工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专项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使用合规,项目是否按实施方案开展工作、是否符合进度要求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各州(市)工信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按要求将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会同中药饮片产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在此基础上组织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施工和资金使用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严格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所属地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应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停止、调整或收回拨付资金。对建设周期长、投资额度大、实施进度快的优秀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大项目,原则上在下年度专项资金计划中优先支持。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食药监局等中药饮片产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组织或委托组织项目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责成项目承担单位在限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发现重大违规问题的项目,应扣减专项资金直至收回已安排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安排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问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财产业〔2016〕143号)、《云南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办法(试行)》(云工信规划〔2017〕267号)、《云南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云工信规划〔2017〕186号)等文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部门因机构改革发生职能调整或改革重组的,由调整或重组后的部门继续履行条款中对应的职能职责。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